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立院下周審查就服法52條立委三版本 家庭看 ...

立院下周審查就服法52條立委三版本 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 立委提延至20年

立院下周審查就服法52條立委三版本    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 立委提延至20年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十八日臺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下周將安排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年限予以再延長,其中立委廖國棟提案將14年延長至20年,另一立委邱志偉則提案,若情況特殊而有長期照護需求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3年為,最多以3次為限。

 

        由於明年1月立委將改選,立法院本次會期將是立委任期最後一個會期,有不少立委關切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期限,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023日、24日安排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文修正草案,共有三個立委版本。

 

        首先是立委邱志偉、黃偉哲、蘇震清、許智傑等19人所提修法,提案說明指出,由於許多病患長年臥病在床無法言語,皆仰賴看護能藉由患者簡單的手勢、聲音即可確知患者需求,而如此的默契需要長時間的培養才可達成。

 

 

        立法院在民國1049月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案,增設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第六款,其中第五款(現第六款)規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之從事家庭看護之外國人,其工作期間為14年,適度放寬外籍家庭看護的工作期限。但現代醫療水平愈趨發達,重度失能而臥病在床的病患往往仍有長期的壽命,為落實政府照顧殘疾人士的原則,法律制度上實不宜強制更換已與病患培養出默契的家庭看護。

 

        因此提案修法增訂第六項但書,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但情況特殊而有長期照護需求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3年為,最多以三次為限。」

 

        至於立委廖國棟等16人提案指出,鄰近國家地區如香港及韓國均未針對外籍勞工類計工作年限設定上限,新加坡針對外籍家事勞工亦無工作年限限制;截至107年底,涉及本次修法範圍內之社福類外籍勞工(12年至14年)約5,023人,僅佔全體外籍勞工0.7%,影響現有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有限,但確實有效解決實務上專門照顧幼兒、老人與病人之家庭看護工問題。

 

        為讓照顧服務得以無縫延續,減少重新適用造成之衝突與不便,嚴重影響被照顧者之生命安全與失能家庭之和諧,因此提出修法,將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20年」。

 

 

        另立委徐志榮等17人提案指出,有鑑於醫學發展迅速、醫療水平日趨發達,重度失能者受惠醫學發展而得以延長壽命,然部分重度失能者之生活日常仍重度依賴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提案修法延長家庭看護工累計在台工作期間不得逾「15年」。

 

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