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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其所有工作者 雇主應提供口罩 無法提供看護工口罩將先要求限期改善

醫院診所其所有工作者雇主應提供口罩 無法提供看護工口罩將先要求限期改善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卅一日臺北報導】

        針對職安署發布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勞動部職安署長鄒子廉131說明,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發布訊息,有感染之虞醫院與診所,其所有工作者包括醫師、護士、看護、清潔工、保全等,由雇主提供口罩,在醫療院所全程配戴口罩,若是勞工因工作關係會進出醫院與診所,雇主也需提供口罩。

 

        另外,對於移工如需出入醫療院所,包含前往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或陪伴就醫,雇主應提供口罩供移工使用,不過有雇主反映買不到口罩,無法提供移工口罩,擔憂被處罰,對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薛鑑忠表示,對於沒有提供口罩給移工的雇主,地方政府會先要求限期改善,若是無改善才會處以罰鍰,至於給予多久的改善期限,則由地方政府決定。

 

        勞動部職安署109130日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並強化對職場生物病原體暴露危害之預防能力,有效防止疫情於職場擴散。

 

        該防護措施指引針對醫療院所、處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體之醫學實驗室等高風險事業單位,應建置緊急應變策略及程序,對進出高風險工作場所之醫事人員、承攬商勞工及派遣勞工(如清潔人員、傳送人員等)加強管理,置備充足且合格有效之安全衛生防護具(如有明確暴露及感染之虞者,防護口罩等級至少在N95以上),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同時應加強工作場所之清潔與消毒。

 

       針對醫療機構人員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時,雇主應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如N95口罩、防護面罩、防護衣等)。

 

        鄒子廉說明,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發布訊息,有感染之虞醫療院所,雇主也應提供其所有工作者口罩並應全程配戴口罩,其中醫師、護士由醫院提供口罩,清潔與保全通常是承攬契約,其口罩由承攬商提供,其他如傳送等派遣人員則由要派單位(醫院)提供,至於陪伴住院病患的看護人員依個案情況,如是外籍家庭看護工則由申請的雇主提供。

 

        鄒子廉強調,現無感染之虞的各行業廠場,雇主無需強制勞工一律戴用口罩,如勞工自行配戴也不能禁止;現階段除醫療院所外,職安署均採輔導、宣導等措施協助事業單位,雇主無須擔心受罰。

 

        鄒子廉指出,目前口罩已由政府徵調統一配置運用,醫療院所以外其他各類工作場所配戴口罩的必要性及時機,職安署所訂指引會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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