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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染疫取消年終 恐濫用懲戒權 獎金如具有制度經常性 未給付將屬違法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中和有科技公司下令,若有員工染疫影響公司營運依照損失進行懲處,甚至可能取消年終獎金,引起社會關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瑞嘉對此表示,染疫原因非員工個人即可控制,不應作為懲戒事由,該科技公司的說法有濫用懲戒權的疑慮。另外公司年度如有盈餘,應給與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且實務上有些年終獎金因具有制度經常性,本質仍屬工資,雇主任意「砍年終」,也有違反勞基法工資未全額給付的規定,依法可裁處2至100萬罰鍰。

 

陳瑞嘉說,由於疫情日漸嚴峻,後續將要求勞動檢查處透過電話與公文,提醒公司上述作法有違法之嫌,應即時對內修正說法,屆時員工如因染疫遭扣發年終,可運用「勞檢立即GO」提出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陳瑞嘉進一步解釋,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此為所謂「年終獎金」的來源基礎。違反該條規定目前雖無罰則,不代表勞工在民事上沒有請求的權利。

 

另外陳瑞嘉也提醒雇主,目前已屬第三級疫情警戒,雇主如為避免員工染疫致影響營業,宜適當分流安排員工出勤,包括居家上班,並遵守疫情指揮中心所提供的「企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若雇主未根據營運型態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只是一昧要求勞工依約出勤,勞工因而罹患新冠肺炎,即屬職業災害,雇主應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如有過失,甚至須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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