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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屬國定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今年適逢周六 勞動部提醒勞資協商補假日期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三日臺北報導】

        「勞動節」(5月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由於今年勞動節適逢周六,勞動部提醒,若勞動節與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撞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補假日期,補假日的性質是國定假日,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在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動節」(5月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黃維琛說明,今年勞動節為星期六,由於銀行金融業今年約定在4月30日補假,因此有不少企業比照,如遇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應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4月30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於5月1日(休息日)及4月30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如下:如於5月1日休息日出勤8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公式: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

        如於4月30日國定假日出勤,出勤8小時以內者,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日之工資即1,200元(計算公式:36,000/30=1,200)。

        黃維琛指出,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將會被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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