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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健檢期限在7/31前 給予三個月彈性 傳染病有潛伏期 有異常即須就醫避免感染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二十日臺北報導】

 

    近日全臺COVID-19本土病例持續增加,影響範圍已涵蓋各縣市,為避免移工往返醫院及工作地而提高感染的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日發函各縣市衛生局及健檢醫院,移工應辦理健檢的最後期限如在110年7月31日之前,得延長三個月辦理。適用的健檢類別,包括入國健檢、定期健檢以及補充健檢。

 

    去年疫情爆發時,外界希望能暫緩移工健檢辦理,因此指揮中心去年3月上旬發函,針對定期健檢最後期限落在109年5月31日以前的移工,得延長三個月辦理。如今疫情再起,加上各地醫療量能吃緊,因此再度給予移工健檢彈性措施,健檢最後期限在110年7月31日(含)之前者,給予三個月緩衝期,例如原應於110年7月31日前完成,得延後至110年10月31日前,後續將視整體疫情發展狀況調整。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移工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入國健檢,因疫情關係,先前已延後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此外,移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定期健檢。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修正,取消移工每三年出國一日規定,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比照定期健檢的時間,雇主應安排補充健檢。

 

    雇主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5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需要特別留意的是,移工入境後,須經過14天集中檢疫或居家檢疫,以及7天的自主健康管理,在既有的規定下,須在這之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入國健檢,此次給予3個月緩衝,則健檢的最後期限應為14+7+3天往後推3個月。至於定期、補充健檢,亦以應辦健檢的最後一天起算,往後推3個月,而非一律以10月31日為最終期限。

 

    移工健檢項目涵蓋寄生蟲、肺結核、漢生病、梅毒血清等多個項目,但移工於國外完成體檢後,傳染病仍有潛伏期,因此疾管署也提醒雇主隨時留意移工健康狀況,如有出現咳嗽、腹瀉等異常,則應立即就醫檢查,如醫院暫停健檢業務,可洽1922及各地衛生局協助,降低結核菌、腸道寄生蟲的傳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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