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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調升,責任制也須按比例調整,約定月工時240小時 月薪需達35,024元

       自113年元月起,基本工資將調升為每月27,470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因勞雇雙方約定的正常工時超過法定工時,其基本工資應按比例增加。若以當月約定正常工時220小時為例計算,則基本月薪應為32,735元。如約定月工時為核備的上限240小時,基本工資應提高至35,024元,才不會違反法令。

 

       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日前舉辦事業單位雇主聘僱移工法令研習,請勞動基準科說明相關法令。以勞雇雙方約定當月正常工時220小時為例,則基本工資應為24,740+【(27,470/240)元 x (220-174)小時】= 32,735元。

 

       目前機構監護工工時參考指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若以上限240小時計算,則為24,740+【(27,470/240)元 x (240-174)小時】=35,024元。

 

       勞基科股長陳宣信提醒,勞基法84-1工作者雖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夜間工作等事項,但不表示工時沒有上限。另外在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出來後,確立了前述事項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係屬強制規定,否則應回歸勞基法的規範。

 

       陳宣信強調,84-1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只要未經核備及不具效力,若未完成法定程序就實施,勞檢時恐同時面臨多項違規,雇主需特別留意。

 

       統計臺北市109年至111年違反勞基法項目,以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記載不全、第24條第1項加班費、第80條規避檢查、第36條第1項一例一休,以及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等五項最多。至於今年1月至9月,出勤紀錄仍為違規榜首,其次為工資未全額給付及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顯示違反項目仍以工資、工時及出勤紀錄為主。

 

       陳宣信指出,出勤紀錄已連續4年位居違規榜上第一,實務上常見的NG行為,包括有些完全沒有員工上、下班打卡記錄,或以責任制、部分工時勞工不需要為由沒有設置。有些則是僅採用簽名或打勾方式代表有到班,卻沒有詳細的上、下班時間,更有些企業所提供的資料,員工上、下班紀錄每天皆為相同的整點,也會被認定為未核實記載。

 

       陳宣信提醒,雇主法定管理義務包含置備和記載兩部分,應保存5年。如出勤紀錄未置備,將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未核實記載則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資訊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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